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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法律/撤銷贈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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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摘要】甲考量年事已高,決定把名下房屋過戶給其獨子乙,甲乙雙方當時口頭約定,乙須讓甲繼續居住該房屋,並按月付六千元扶養費至終老。孰料房子過戶一個月後,乙態度改變,不但拒絕每月支付扶養費用,並表示不願意照顧甲,要趕甲出門,請問甲能否改變心意並討回房子呢?
 【研析意見】按「贈與附有負擔者,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,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,或撤銷贈與。」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: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。前項撤銷權,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,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。」「贈與之撤銷,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贈與撤銷後,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。」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、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前段、第四一九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,是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,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。贈與契約須附有此項約款,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,受贈與人不履行其負擔時,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贈與。又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款,此乃法定撤銷權之規定,亦即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忘恩之行為,縱使贈與物業已交付,仍得於法定期間一年內,表明撤銷贈與之事由,逕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(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五七五號民事判例、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重上字第二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
 中國自古以來即講究孝道,父慈子孝乃人倫之常,許多打拚了一輩子、辛苦將兒女撫養長大的父母們,常會因孩子要結婚,承諾會加以孝順,認為反正房屋以後也都是孩子的,決定將房屋先贈與給孩子。父母們在進行贈與契約時,得考量約定負擔條件,載明於書面契約,避免日後爭議。
 本件甲與乙雖僅有口頭約定,該約定也成立贈與契約,是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;乙是甲之子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,其對甲有扶養義務。乙並未履行與甲同住、按月支付六千元之內容,其亦未履行扶養甲之義務,甲得以存證信函或起訴,通知乙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,並得依民法第四一九條第二項之規定,請求塗銷該房屋所為之移轉登記。 (輔導會法規會提供)(點閱次數:590)